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灌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由县长决定。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要规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重要奖惩等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会务准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政研室(以下简称“政研室”)牵头负责。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各分管副主任负责对本条线议题的收集、整理,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及时报政研室汇总。
第六条 政研室对收集到的议题进行初审,并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文件规范督促议题所属条线科室及主办单位完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会议议题应由所属条线,事先就涉及的内容、法律政策依据、社会承受程度、可操作性等组织开展调研论证,指导、督促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涉及法规、政策方面的议题,应先报县政府法制办审阅。根据调研和材料准备情况,政研室将收集到的议题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
第八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会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政府议案、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订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有关部门、园区、乡镇意见情况;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组织群众听证、征求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的表格或会议记录;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九条 每月20日前政研室将收集到的议题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送县长阅批,由县长决定议题和会议召开时间。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指定或者安排议题。
第十条 根据县长确定的常务会议议题,由政研室将议题及相关内容提前报各副县长征求意见,根据副县长的意见组织修改完善议题内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听会。
第十二条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三条 政研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初稿,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灌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灌政办发〔2011〕74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